云南省法院依玩加电竞法严惩涉食品药品犯罪
栏目:美食资讯 发布时间:2023-09-26
 火锅店老板自制“口水油”底料,种植毒菠菜,为了提味在驴肉汤里加罂粟壳粉……9月21日,省高院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本报摘登),通过以案释法,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  据悉,2022年,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

  火锅店老板自制“口水油”底料,种植毒菠菜,为了提味在驴肉汤里加罂粟壳粉……9月21日,省高院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本报摘登),通过以案释法,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

  据悉,2022年,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着一家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虽然本案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蔬菜种植上使用。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为避免受到伤害,广大蔬菜种植户必须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蔬菜种植户和农药销售经营者的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进入人民群众的餐桌。

  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驴肉饭店过程中,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在驴肉汤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有顾客在食用驴肉汤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提取驴肉汤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检材中检出毒品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三个月;查获的罂粟壳粉993克予以没收。

  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将罂粟壳加入食物中提味,且容易上瘾;经常食用可能会导致身体受到损伤,如心跳加快口腔不适等。本案中,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2021年10月至次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在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为获取非法利益,依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9000余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经检验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不具有治疗痛风的功效,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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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还予以销售,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由赵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所售“新版痛风特效药”为假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违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药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尤其售卖各种所谓特效药的行为在农村地区较为突出。双氯芬酸钠虽然有镇痛、抗炎、解热作用,但不具有治疗痛风的功效。使用本案中的假药治疗痛风不仅延误病情,而且可能会有副作用。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诱人上套,用保健品、假药或者伪劣药冒充所谓的“神药”,不光骗走了钱财,甚至损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